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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掙錢液化氣里摻“假”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主犯領重刑
瀏覽次數 417 , 日期 2017-03-15 , 燃氣設備 加入收藏
大連近郊一液化站負責人宋某某買進二甲醚摻入丙烷中裝入氣瓶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銷售,生產、銷售金額達到114萬余元。近日,一審法院判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宋某某等數名被告人分別被判重刑。
為掙錢,大連近郊一處液化氣站負責人宋某某從王某手中購進二甲醚,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在自己經營管理的液化氣站內,指使工人胡某某、劉某、劉某偉將二甲醚摻入商品丙烷當中進行氣瓶充裝,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銷售。大連專業部門獲得信息,同年5月26日,大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液化氣站的丙烷進行抽檢,經化學工業氣體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抽檢的丙烷中二甲醚的含量為20.7%,為不合格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同年7月17日,警方在該液化氣站查獲二甲醚8噸以及尚未銷售的偽劣丙烷幾噸。尚未銷售的偽劣丙烷涉案價值為12900元,經化學工業氣體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尚未銷售的這些偽劣丙烷中二甲醚的含量為27.3%,為不合格產品。
警方查明,從2014年1月至7月17日,宋某某、胡某某、劉某、劉某偉生產、銷售偽劣丙烷的金額達114萬余元。王某明知宋某某購買二甲醚是用于摻入丙烷當中進行非法銷售,仍向該液化氣站銷售二甲醚,參與犯罪金額達100余萬元,成為同案嫌疑人。警方扣押了宋某某8萬余元,王某親屬向警方預繳了暫扣款108萬元。
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3日、6月20日,合議法庭三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確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正確。法庭認為,被告人王某雖然未直接參與制假、售假,但他明知宋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仍為對方運輸用于制假的原材料,這種行為成為共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一部分,構成同案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胡某某、王某為主犯,劉某、劉某偉為從犯。王某自愿認罪,主動上繳款項,從輕處罰。法院查明,宋某某因詐騙罪被開發區判刑3年,緩刑3年,其在緩刑期再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近日,甘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開發區法院對宋某某的相關刑事判決的緩刑部分;宋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刑10年;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刑期12年,并處罰金105萬元。犯同一罪名,對胡某某、王某、劉某、劉某偉分別判刑8年、7年,各處罰金70萬元。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